为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学术研究应坚持严谨、求实、创新的态度。
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规范。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争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正当行使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承担相应责任。
学术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选题应注意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学术价值。注重调查研究,讲究科学方法,要论证缜密,表达明确。
从事科学研究,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使用和介绍他人的学术成果、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载体名称;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因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学术成果应注重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杜绝片面追求数量的现象。严禁一稿多投,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对学术成果(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失范行为:
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术思想。
未经严格论证,主管臆造学术结论,篡改他人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在填报学术情况材料时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伪造不实专家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评定意见、推荐信、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在与自己劳动无关的学术成果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故意歪曲或恶意诋毁他人研究成果,对正常学术批评进行报复。
利用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利,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钱物或获取其他不当利益。
为了学术利益而进行贿赂。
通过非学术途径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与社会影响。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学术失范行为一经查实,视情予以相应处理。
对学术失范行为的处分有以下三种:通过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及取消其他学术资格、行政处分、
属于违反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学术失范行为人,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所获得的学术职务、荣誉或其他利益予以取消,直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受理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只接受署名季报和投诉,并为当事人保密。
对正式立案调查的举报和投诉,由校科研工作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对举报和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
调查小组将调查意见提交校科研工作委员会集体审议,科研工作委员会依据本规范第六条确定提出对被举报或投诉处理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处理意见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符要求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复议,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应组成新的调查小组进行复查。
处理决定通报全校并计入被投诉人的学术档案。
校科研工作委员会人员如被投诉、或与北投诉人由近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情况时,应主动回避;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科研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校长办公会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泄露有关调查信息和处理意见。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晋公网安备 141002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