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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评审专家聘任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5-23 浏览:

  第一条  为提高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为该项目或者其他科研活动的指导、论证、鉴定和评奖等工作所聘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二)对本岗位(专业)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相当的专业理论水平。

  (三)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四条  聘任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被公安部、市局聘为专家的;

  (二)具有15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8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或担任正科以上领导职务,在相关公安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三)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校级(含)以上科研成果或者公安业务工作成果的。

  (四)具有丰富的果实战经验,被评为部(市)级以上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的。

  (五)被公安部、市局评为岗位标兵、岗位能手的。

  (六)其他熟悉公安业务,经相关单位推荐,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

  第五条  公安系统外的专家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知名度,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科研成果的。

  第六条 聘任原则

  (一)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公开、平等、择优;

  (三)注重实绩。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科研成果的专家优先聘任。

  第八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校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

  (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论证;

  (三)重要科研项目开题报告质询、指导;

  (四)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结项鉴定或评议;

  (五)科研成果评奖;

  (六)其他科研活动评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实施并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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