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为该项目或者其他科研活动的指导、论证、鉴定和评奖等工作所聘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二)对本岗位(专业)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相当的专业理论水平。 (三)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四条 聘任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被公安部、市局聘为专家的; (二)具有15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8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或担任正科以上领导职务,在相关公安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三)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校级(含)以上科研成果或者公安业务工作成果的。 (四)具有丰富的果实战经验,被评为部(市)级以上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的。 (五)被公安部、市局评为岗位标兵、岗位能手的。 (六)其他熟悉公安业务,经相关单位推荐,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 第五条 公安系统外的专家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知名度,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科研成果的。 第六条 聘任原则 (一)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公开、平等、择优; (三)注重实绩。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科研成果的专家优先聘任。 第八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校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 (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论证; (三)重要科研项目开题报告质询、指导; (四)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结项鉴定或评议; (五)科研成果评奖; (六)其他科研活动评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实施并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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