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效益,坚持科研为公安教育训练服务、为公安实战服务的方向,更好地推进学校科研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国家、市(部)、区(局)、学校四级。校级科研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复审、结项和校外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核、择优报送及由学校资助的经费复审,并按科研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的要求对项目研究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科研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对各级科研项目申报的初审工作,配合科研处加强对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凡具有独立研究能力,符合所申报项目条件的本校工作人员,均可申报研究项目,项目申请人须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对所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 项目申请人申报同一主管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每人每次限报一项(项目参与人员除外)。未完成同一主管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条 各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申请人均即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 (二)定期向科研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严格执行公安保密规定; (四)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一)研究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各级科研项目: 1.项目研究有利于提高公安教育训练和公安实战的效率和效益,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保障水平; 2.项目研究能够填补公安研究领域空白; 3.项目研究对公安教育改革和公安管理发展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 4.项目研究成果能够被应用或推广,并能取得一定成效。 (二)项目申报人按各级科研项目申报要求,认真填写相应项目申请书,经部门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附电子文档)报科研处复审,复审通过后进入立项程序(校外科研项目择优报送有关主管单位)。 (三)校级重点科研项目以学校科研项目指南中所确定的重点项目范围为准,学校党委另有指定的除外。一般科研项目可根据学校科研项目指南中所确定的一般项目范围确定,也可自行决定。学校科研项目指南一般每年公布一次。 (四)校级科研项目每年1月和6月受理申请,凡属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和公安实战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项目,经校党委同意,由科研处采取指定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人员进行研究。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程序 (一)立项论证采取书面论证或会议论证形式进行。重点项目以及以软件产品和新技术成果形式出现的一般项目论证须经过会议论证程序。 (二)书面论证由科研处将项目申请书送专家论证。 (三)会议论证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须对申报项目进行需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经过论证的科研项目,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送校党委审批。 (五)申请书受理截止日后两个月内,科研处公布项目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科研项目研究过程管理 (一)校外科研项目负责人在与相关主管单位签订项目研究合同书后,所承担的研究项目纳入校级科研项目管理范围,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执行(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目研究推算表》,并与科研处签订项目研究责任书。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项目负责人因按《科研项目研究推进表》上的时间节点推进项目研究工作,并接受科研处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经科研处审核、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研究周期。项目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需对项目组成员或项目研究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审核,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科研处在科研项目监督和检查中,发现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党委批准,可以采取终止项目经费、撤销项目或另行落实负责人等方式停止或调整项目研究。 有下列第2、3种情形之一的相关负责人,除退还项目经费外,一年内不得作为申请人申报科研项目。有下列第5、6种情形的相关负责人,除退还项目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外,当年科研考核为不合格。 1.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2.未经批准上擅自变更项目组成员或研究内容的。 3.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4.国内已研究出相同或更高水平的同类应用科技成果的。 5.未经批准没有按时完成项目研究的。 6.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 7.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不宜进行的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项程序 结项程序分为结项鉴定和结项验收。结项鉴定采用书面或会议鉴定形式进行。结项验收分为科研处验收和校党委审批两个阶段。 (一)重点项目和以软件产品和新技术成果形式出现的一般项目须经过会议鉴定程序。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目结项鉴定书》(附电子文档),连同项目最终成果一并上报科研处,经审核同意后,提交鉴定。凡以文字、图表等形式出现的项目成果,须附电子文档。以软件产品或新技术成果形式出现的项目,应当附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评价证明。 (二)一般项目(以软件产品和新技术成果形式出现的一般项目除外)结项鉴定方式有以下两种,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选择一种: 一是项目按期完成后,经科研处审核同意,三个月内在公开刊物或市局内部资料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并在相关页面上注明“本文为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科研项目”字样的研究成果,可视为结项通过。 二是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申请结项鉴定。 (三)会议鉴定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对项目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吸收有关建议和意见,对科研成果加以完善和改进,并将完善、改进后的科研成果送交科研处。 科研处验收鉴定材料后,提交校党委审批。审批同意后,科研处出具结项证明。 (四)项目未通过结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内容进行修改后,在三个月内可再次申请结项鉴定。三个月内未再次申请结项鉴定的或第二次结项鉴定仍未能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作为申请人申报科研项目,当年科研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后,科研处将所有项目材料存档。存档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责任书(合同书)、项目结项鉴定书、专家评议意见、主要阶段成果、最终成果1套和附加材料等,所有材料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评比和奖励 (一)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和领导对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和当年完成的校外科研项目成果进行评比,评比结果经校党委审定后公布。 (二)根据科研项目质量设若干不同等级的奖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论证、使用和审计,另行制定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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