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根据《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费预算 申请人在申报项目时,须同时报送经费预算细目打印件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三条 经费审核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人员或集体申报的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校科研处。 校科研处和校财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论证小组论证。 第四条 经费论证 项目讨论小组对申报项目的论证,包括对该项目的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情况的论证。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的划拨 1.在项目及其经费预算通过论证后,经费预算经校科研处核准后报校党委审定。 2.经校党委审定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由校财务部门设立科研专项账目立帐管理。 (二)经费的使用 1.根据科研实际需要每次预支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报请校科研处批准后按财务制度予以办理。 2.根据科研实际需要每次预支人民币1001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责任人报请校科研处审核并经校领导批准后按财务制度予以办理。 3.经费预支累计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预算总额。 4.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每笔费用的使用应当有相应的有效凭证。 5.凡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校科研处或校财务部门可以暂停核准相关项目经费的预支,校科研处责成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关书面说明。经费连续使用不当或者使用中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校科研处视情况报请校领导批准,暂停或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6.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经费收支账目,撰写科研经费结算报告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校科研处。 (三)经费的终止使用 校科研处在对科研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党委批准,除做出撤销的决定外,可终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1.责任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当人或研究课题的; 3.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4.由其他原因导致课题研究不宜进行的。 第六条 经费审计 校监察室对项目经费的预算和使用等,予以审计和监督,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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