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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5-2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工作,提升学校科研实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服务公安职业教育和公安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研工作是指学校科研工作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各项部门开展的与科研有关的组织、指导、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全校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对在科研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科研处。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科研工作的精神指示,组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各类科研任务,建立和发展校内外科研交流渠道以及与全国性、地方性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组织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制定学校科研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评估学校各部门的科研工作。

  (三)制定并发布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并管理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结项。负责各级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

  (四)组织科研成果的校外报奖和校内评奖。

  (五)负责学校科研统计工作,对各部门及其人员科研统计进行审核,与政治处共同实施对各部门及其人员科研考核及奖惩。

  (六)制定学校科研经费预算并负责落实;与学校财务科共同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

  (七)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的科研工作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各部门科研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鼓励本部门人员申报科研项目。

  (三)组织本部门的学术活动,组织和鼓励本部门人员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协助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了解和检查研究工作进展的情况,指导解决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组做好研究成果的宣传及应用转化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及人员的科研工作统计。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七条  学校科研经费主要来源和主要用途:

  (一)学校科研专项经费,主要是指从学校总预算经费中划拨出的科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管理以及科研活动的开展。(二)校外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是指获得立项的国家、市(部)和区(局)级等各级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的研究。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结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一)校外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相关研究基金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细则执行。

  (三)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实行科研处和项目组两级管理。

  第四章  科研项目及其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分国家、市(部)、区(局)和学校四级。校级科研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各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申请人即为项目负责人。校级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结项、经费复审和校外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核、择优报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为提高科研项目及其成果的质量,确保校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经费预算论证、结项鉴定及评奖等工作的公正性,学校实行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聘任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确保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质量,学校对重要科研项目实行开题报告会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对本校人员获准立项的校外科研项目,按规定可以增配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申报立项的各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所有(校外各及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

  第十四条  学校努力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包括以下几种活动:

  (一)科研成果直接运用于学校教学训练活动中,并对学校教学训练工作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二)科研成果中有关公安管理决策内容能为各级公安管理部门和实战单位所采纳,并产生积极效应。

  (三)科研成果中应用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学校取得转让收入。

  (四)科研成果中应用技术成果使用权(如专利许可实施等)转让(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学校取得转让收入。

  第六章  科研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是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各部门必须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部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教学训练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开展高水平、高层次的交流学术,以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形式有公安论坛、学术会议和科研考察的。

  第十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校、部门两级管理。科研处负责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本校人员参加各学(协)会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章  科研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官、专任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从事的与公安教育训练和公安实战研究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考核,科研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提高教学训练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第八章  科研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科研的人员应遵守科研道德,凡剽窃他人成果或以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学校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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