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研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学校科研实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学校工作人员从事公安科研的积极性,更好地推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从事的与公安教育训练和公安实战相关的科研项目的研究,著作、论文、调研报告和撰写,以及精品课程的开发、教材的编写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科研工作考核是指学校对教官、专任教师 (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下同)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简称其他专技人员。下同 )所从事的与公安教育训练和公安实战研究相关的工作考核。 第四条 科研工作奖惩是指学校对本校工作人员和部门在科研活动中的表现予以相应的奖励或者惩处。 第五条 学校对科研工作的考核和奖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研处应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应根据科研工作要求,加强对本部门科研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科研工作考核和奖罚由政治处、科研处共同实施。 第二章 科研成果计分 第七条 科研成果认定范围 (一)科研项目类势力范围 科研项目类包括科研项目(包括资助经费)、科研项目奖项和科研项目成果应用。 1.科研项目指国家级、市(部)级、区(局)级和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指项目主管单位资助的项目经费(不包括学校科研项目经费); 2.科研项目奖项指项目完成后获得的不同等级奖项; 3.科研项目成果应用指项目成果被不同级别单位,采纳应用。 (二) 专利认定范围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三)软件认定范围 主管部门公告中列入的软件。 (四)著作认定范围 1.正式出版的专著; 2.正式出版的编(译)著; 3.正式出版的电子版物; 4.获得奖项的著作。 (五)精品课程认定范围 1.国家级精品课程; 2.市(部)级精品课程; 3.校级精品课程。 (六)教材认定范围 1.公安部采用的教材; 2.市局采用的教材; 3.本校采用的教材; 4.获得奖项的教材。 (七)论文类认定范围 1.正式出版的期刊、公安机关内部资料和省部级以上级以上报纸发表的论文(译文); 2.正式出版的或内部编印的与公安教学训练相关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译文); 3.正式出版的文摘收录的文摘和题录; 4.报科研处并经专家评审合格的结合岗位业务的调研报告; 5.获得奖项的论文。 第八条 科研成果认定时间 (一)科研项目分别予以批准立项、结项和成果采纳应用时间为准; (二)专利以正式授予时间为准; (三)软件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四)著作已正式出版时间为准; (五)精品课程以评定通过时间为准; (六)教材以使用时间为准; (七)论文以发表时间为准; (八)报科研处的调研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准; (九)各类成果奖项已获得时间为准。 第九条 科研成果人员认定标准 (一)科研项目、项目奖项及成果采纳相关人员认定(校外人员除外) 1.国家级项目不超过9人; 2.市(部)级项目不超过7人; 3.区(局)级项目不超过6人; 4.本校重点项目不超过5人; 5.本校一般项目不超过4人。 (二)专利相关人员认定 专利以专利权人为准。 (三)软件相关人员认定 软件以登记人为准 (四)著作及获得奖项相关人员认定 1.专著、编(译)著以版权页上署名为准; 2.电子出版物以及著作权人为准; (五)精品课程相关人员认定 1.国家级精品课程不超过7人; 2.市(部)级精品课程不超过6人; 3.校级精品课程不超过4人。 (六)教材及获得奖项相关人员认定 1.教材主编和副主编以版权页上署名为准; 2.教材参编者以实际数量为准; 3.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列入计分。 (七)论文及论文加上相关人员认定 署本人姓名发表论文及论文奖项不超过3人。 (八)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积分比例,按附件一《科研成果署名分值比例表》计算。 第十条 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科研成果计分标准见附件二《科研考核计分标准图表》。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一条 科研考核合格分 (一)教官和专任教师合格分 特级教官、高级专技人员为40分。高级教官、副高级专业人员为30分;中级教官、中级专技人员为20分;初级教官、初级专技人员为10分。 (二)其他专业人员合格分 高级专技人员为20分,副高级专技人员为15分,中级专技人员为10分,初级专技人员为5分。 科研处专业人员合格分依照教官和专任教师合格分计分。 (三)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期间,考核为合格。 第十二条 教官年度达到合格分,视为年度科研考核合格,并纳入教管年度总体考核体系;年度科研考核不合格的,按教官考核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和其他专技人员年度达到合格分,视为年度科研考核合格;年度科研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连续两年科研考核不合格的,聘任期考核为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本校工作人员的科研奖励作为本人科研基金,用于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科研工作突出的工作人员,优先安排培训、考察等。 第五章 惩处 第十六条 开展科研活动应当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本校工作人员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应当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按时、高质量的予以完成。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项目最终未通过结项鉴定的,扣除项目组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相应的科研分值。 第十八条 对于剽窃、侵犯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积分和科研奖励的,撤销积分,追回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科研成果统计 第十九条 本校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由部门汇总后,上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 部门上报报表时,应附相关证明原件。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奖励时限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超过该时限的科研成果纳入下一年度考核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研成果署名分值比例表。 2.科研考核计分标准图表。 2016年11月3日 附件一: 科研考核计分标准图表(一) | 认定范围 | 计分 | 说明 | 科研项目 | 国家级 | 重点项目 | 1500 | 1.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类别立项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予以重复计分。 2.国家级学(协)会按区(局)级项目计分,市(部)级学(协)会按校级项目计分。 3.各级项目未注明重点项目者,按一般项目计分。 4.由立项主管部门指定我校立项数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每500元另计1分;本校承担的其他校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每100元另计1分。 5.项目立项分须经正式批准立项后才可计分,结项通过后方可计结项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分值由理想分和结项分组成,立项分为30%,结项分为70%。校级项目第一次没有通过,再次申请结项通过,结项分扣除50%。未能按时上交结项材料,结项分扣除20%。 6.以本校名义承担的由学校领导为项目负责人的按校外各级项目,学校领导不计分。 7.由多人合作承担的由我校组织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个人的立项分值计算,按其在项目申请书中排名顺序参照科研分值分配表确定。 8.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结项后,除项目负责人按50%计算分值外,其余分值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的参与情况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并作为以后项目奖项分值的分配依据。 9.个人参加非本校组织的校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科研分值依据其在项目组中的实际排名,参照科研分值分配表计分。 10.除没有经过鉴定验收程序的校级一般项目外,其他各级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结项通过后,以发表论文、出版教材或专著等形式发表成果,分别累积计分。 11.科研项目完成后,分别获得项目奖项、专利或被校级以上单位采纳的,各项分值可累积计分。同一项目获多种奖项或被不同级别单位采纳的,按最高级别计分。未注明奖项等级的优秀成果,按优秀奖计分。 12.成果采纳须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有相关的采纳证明。 | 一般项目 | 1000 | 市(部)级 | 重点项目 | 600 | 一般项目 | 400 | 区(局)级 | 重点项目 | 240 | 一般项目 | 160 | 校级 | 重点项目 | 150 | 一般项目 | 100 | 科研项目奖项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00 | 二等奖 | 1200 | 三等奖 | 600 | 优秀奖 | 200 | 市(部)级 | 一等奖 | 1000 | 二等奖 | 600 | 三等奖 | 300 | 优秀奖 | 100 | 区(局)级 | 一等奖 | 500 | 二等奖 | 300 | 三等奖 | 150 | 优秀奖 | 50 | 校级 | 一等奖 | 200 | 二等奖 | 120 | 三等奖 | 30 | 优秀奖 | 20 | 成果采纳 | 国家采纳 | 500 | 市(区)采纳 | 200 | 区(局)采纳 | 100 | 本校采纳 | 50 | 专利 | 发明专利 | 300 | 获准专利以本校人员为专利权人为准;软件以本校人员为登记人为准。 | 实用新型专利 | 200 | 外观设计专利 | 100 | 软件 | 软件 | 200 |
科研考核计分标准图表(二) 著作 | 认定范围 | | 说明 | 国家级出版社 | 专著 | 30/万字 | 1.本校人员与学校领导合作的著作和教材,学校领导不计分。 2.同一著作和教材获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未注明奖项等级,按优秀奖计分。 3.多人合作的著作和教材按注明章节字数计分,未注明的,以署名顺序按科研分值分配表计算;教材主编和副主编另计分值,多名主编和副主编的,按相应分值并根据其署名顺序参照科研分值分配表计分。 4.本校采用的教材,计分的起点字数为1万字;超过1万字的,以千字为计算单位。 5.教材修订以相应教材编写分值60%计分,修订量不超过20%的,不计分。 | 编著、译著 | 25/万字 | 市(部)级出版社 | 专著 | 25/万字 | 编著、译著 | 20/万字 | 电子出版物 | 100/部 | 市(部)级 | 一等奖 | 600 | 二等奖 | 360 | 三等奖 | 180 | 优秀奖 | 60 | 区(局)级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180 | 三等奖 | 90 | 优秀奖 | 30 | 校级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60 | 三等奖 | 30 | 优秀奖 | 10 | 精品课程 | 国家级精品课程 | 800/门 | 市(部)级精品课程 | 320/门 | 校级精品课程 | 80/门 | 教 材 | 公安部采用的教材 | 主编 | 100 | 副主编 | 50 | 10/万字 | 市局采用的教材 | 主编 | 50 | 副主编 | 25 | 6/万字 | 本校采用的教材 | 主编 | 20 | 副主编 | 10 | 4/万字 | 市(部)级 | 一等奖 | 400 | 二等奖 | 240 | 三等奖 | 120 | 优秀奖 | 40 | 区(局)级 | 一等奖 | 200 | 二等奖 | 120 | 三等奖 | 60 | 优秀奖 | 20 | 校级 | 一等奖 | 70 | 二等奖 | 42 | 三等奖 | 21 | 优秀奖 | 7 |
科研考核计分标准图表(三) | 认定范围 | 计分 | 说明 | 论 文 | 刊登在《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科学》刊物上的论文 | 500/篇 | 1.在期刊上重复发表的同一内容论文,按最高分值计分。 2.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研究报告须5000字数以上(3000至5000字数按分值80%计分,3000字数以下按分值50%计分);应用技术类论文须3000字数以上(1500至3000字数按分值80%计分,1500字数以下按分值50%计分)。译文以相应期刊分值80%计分。 3.论文类作者人数计算以3人为限,分值按科研分值分配表计算。 4.本校人员与学校领导合作发表论文,学校领导不计分,与外单位人员合作发表论文,本校人员按其实际排名计分。 5.一篇论文发表后同时被一种以上文摘期刊转、收、(摘)录的,可重复计分。 6.同一论文获多项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为注明奖项等级,按优秀奖计分。 7.期刊中会议报道、科技信息和产品信息等均不作论文计分。 8.论文和文摘须以本人姓名署名,并注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 刊登在《人民日报》等国家级报纸上的论文 | 300/篇 | 《新华文摘》收录的论文全文、“SCI”和“EI”收录的论文 | 200/篇 | 刊登在CSSCI来源期刊上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刊登在《解放日报》等省部级报纸上的论文 | 150/篇 | “ISTP”和“ISR”收录的学术论文 | 100/篇 | 刊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论文 | 80/篇 | 刊登在其他正式出版的期刊及公安部内部资料上的论文 | 50/篇 | 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的文摘、省部级单位内部编印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 40/篇 | 刊登在市局内部资料上的论文、局级单位内部编印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 30/篇 | 校级单位内部编印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 20/篇 | 其他正式出版的文摘期刊收录的文摘,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文摘 | 10/篇 | 正式出版的各类文摘收录的论文题录 | 5/条 | 论 文 奖 项 | 市(部)级论文获奖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180 | 三等奖 | 90 | 优秀奖 | 30 | 区(局)级论文获奖 | 一等奖 | 150 | 二等奖 | 90 | 三等奖 | 45 | 优秀奖 | 15 | 校级论文获奖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30 | 三等奖 | 15 | 优秀奖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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