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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5-23 浏览:

  为更好地实施我校“科研兴校”战略,推动我校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行动方案的实施,激励教研人员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多出科研精品,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成果质量,在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公安科技类成果的奖励标准

  1. 凡获得公安科技发明专利者,奖励10000元。

  2. 凡获得公安科技实用新型专利者,奖励8000元。

  3. 凡获得公安科技外观设计专利者,奖励5000元。

  4. 凡获得公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者,奖励3000元。

  以上须为独创且有权威或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书。

    1. 学术著作的奖励标准

  1. 专著

  1、权威出版社或优秀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独著并且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10000元;合著并且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第一署名者奖励6000元,第二署名者奖励3000元,其他署名者原则上按500元/每人奖励,如明确承担任务,亦可按20元/千字予以奖励。

  2、其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独著并且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5000元;合著并且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第一署名者奖励3000元,第二署名者奖励1500元,其他署名者原则上按300元/每人奖励,如明确承担任务,亦可按15元/千字予以奖励。

  1. 译著

  1、权威出版社或优秀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译著,第一译著者奖励6000元,第二译著者奖励3000元,参加译著者8元/千字。

  2、其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译著,第一译著者奖励2000元,第二译著者奖励1000元,参加译著者5元/千字。

  1. 编著(含教材)

  1、部、委统一规划的编著,主编奖励3000元,副主编奖励2000元。

  2、一般编著,主编奖励1000元,副主编奖励500元。

  3、其他编写者原则上按200元/每人奖励,如明确编写任务,亦可按8元/千字予以奖励。

    1. 论文(含调查报告、译文)的奖励标准

  (一)取得有关部门鉴定成果意见并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

  1、取得国家鉴定成果意见并推广应用的,奖励8000元。

  2、取得省、部、委鉴定成果意见并推广应用的,奖励6000元。

  3、取得地、市鉴定成果意见并推广应用的,奖励3000元。

  (二)在学术性刊物上正式发表的论文

  1、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的,奖励10000元;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系统检索摘要,或被《工程索引(光盘核心板)》(EI)全文检索及被《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含其网络版CPCI)收录的,奖励6000元。

  2、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或外文版《中国社会科学》转载者奖励3000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或由中央级出版机构出版的一级学科以上《年鉴》转载、收录者,或被《中国法学》英文版转载者奖励2000元;进入“论点摘编”者奖励1000元。仅选入编目索引者奖励500元。

  3、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及来源集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亦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以及CSCD来源期刊等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并且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奖励1000元。

  (三)在报纸理论版发表的成果

  1、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并且字数在2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3000元。

  2、在《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人名公安报》以及《经济日报》等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并且字数在2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1000元。

  (四)论文引用的奖励

  1、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核心期刊或其他本科院校学报论文引用的,每被引一次奖励100元。

  2、根据中国社会科学科研评价中心数据,三年内单篇被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奖励2000元。

  (五)以下情况登记备案并记入绩效考核工作量:

  1、在其他本科院校学报或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省级主要报纸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本校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4、各类期刊、报纸上发表的文章,仅为学术论点综述、谈论纪要、学术动态、书评、介绍性文章等。

  5、发表在任何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号以及论文集中的论文。

    1. 研究咨询报告的奖励

  为经济社会发展或公安警务实践服务提出的咨询决策报告、调研报告、专家建议等成功,凡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基层公安机关所采用的,在提供相关采纳意见证明材料后,由科研工作委员会视其价值认定并给予奖励。

    1. 奖励程序

  (一)学校每学期集中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奖励。

  (二)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科研成果申报表》一式2份并附所申报成果原件1份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科研处申报。

  (三)科研处初审后,报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四)财务部门依照科研处制发的“成果奖励通知书”核发奖金。

    1. 要求

  (一)每项成果只限一次申报。如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如已奖励的成果又获更高层次收录或转载(摘),可按高层次奖励额度补差。

  (二)申报者须为我校教研人员,对申报学术论文(译文)成果的,要求其为第一署名者,且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

  (三)科研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科研工作委员会讨论议定。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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