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罚条例(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育优良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试,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考试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1、桌内、座位旁、座椅上、答卷下等处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2、在桌面、墙上、衣物、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是否为考生本人字迹);
3、违反考场规则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4、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以任何形式影响考场秩序或干扰监考教师工作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作成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相应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利用通讯设备作弊;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为他人作弊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纸条的;
4、有违纪行为或嫌疑,又不听从监考教师劝阻、警告者;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其它作弊行为 ;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相应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找人代考;
2、替他人考试;
3、组织作弊;
4、窃取试题;
5、以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老师、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或侮辱、毁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第七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学生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监考报告单》中如实记录,连同试卷、物证(要求当事人签名或书面确认)及时带至考务办公室,由考试工作人员核清情况后,报告相关学部主任。
第八条、 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监考报告单》上签名。
第九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作弊行为的,要及时书面(连同物证)报告学生所在学部办公室核实、认定,并及时报告相关学部主任。
第十条、 考生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后,相关区队指导员及学部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一条、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由专业教学部负责查证,凡处分幅度为留校察看以下者,由专业教学部研究决定,分管校领导签发;凡处分幅度为开除学籍者,由专业教学部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签发。
第十二条、 学生对以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学部提出申诉,提交申诉材料,学校在十五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所在学部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考试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