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监考教师守则(试行)
一、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教务处、各学部关于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严格遵守试卷保密制度,保持和维护学校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严密性和公正性。
二、监考教师必须明确监考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监考工作的职责、任务、要求、注意事项以及工作程序。
三、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考场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学生进行考试,保持和维护良好的考场秩序和严密的考试纪律。
四、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指导和安排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对未按规定座位就坐的考生应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按规定座位就坐的考生,应责令其退出考场。
五、监考教师必须要求入场考生将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放在课桌上备查,并仔细核对考生的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准确清点人数,认真作好记录;严格检查考生是否将考试所禁止的书籍、参考资料、笔记本、书包等带入考场;对已带入考场者,必须集中放置在统一指定的地点;拒不执行规定者,应责令其退出考场。
六、考试前10分,监考教师必须向考生宣读《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考场规则》。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必须督促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对拒不遵守和执行者,应责令其退出考场。
七、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答卷纸以及有关考试材料,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随意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考试试卷可提前5分钟向学生分发,但考试开始前不能作答。考试结束后,必须按时收卷,并认真核实考试人数与试题、试卷数是否相符。
八、监考教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考试时间内要集中精力认真负责监考。两名监考教师必须一前一后,不能看书报、聊天、吸烟、玩手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开,应有人接替。
九、监考教师对考生的提问,不提示、不解释,只对试题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作说明。
十、监考教师应积极配合巡考人员的工作,对整个考场进行监控,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如发现违纪违规及作弊行为者,应当场收其试卷、证件和作弊证据,令其立即退出考场,交考试办公室处理,并及时填写在监考报告单上。
十一、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监考报告单,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必须按规定要求收齐和整理学生考试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连同监考报告单交考务办公室人员审核验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监考报告单
---- 学年度第 学期 考试
课程名称 | | 考场 | |
监考人 | |
监考时间 | |
参考学生 | 学部 | | 专业 | | 区队 | |
考场 人数 | | 应到人数 | |
实考人数 | |
考场 记录 | |
填写说明:
凡有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现象的,必须把具体情节写明,同时将相关证据材料随同本表一并报送考试组织教学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