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关于学生补考与缓考的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生学业考核行为,促进教风、学风的根本转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我校学生补考、缓考规定。
一、补考
(一)考试安排
1.时间
补考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第五周进行,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学生离校前三周,补考前应将补考安排通知学生本人。
2.考生资格
(1)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必须参加正常补考:
①凡本学期所学全部课程,无论考试课、考查课,经考试或考查,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②经专业教学部批准,因病未参加考试的缓考者;
③其他原因造成未有本学期学科考试成绩者;
(2)下列情况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①补考缓考者;
②历年正常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补考成绩
1.补考成绩只按“60分或及格”、“不及格”填写,并注明“补考”字样。
2.学生在校期间补考未及格者,允许在毕业之前再参加一次补考,如仍未及格,则不能发给毕业证书,随下届学生重修。
二、缓考的办理规定
缓考的办理是为了使个别有极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安排的考试,学生本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1. 缓考办理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且完成课程教学时数达到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二者,具有办理缓考的资格。缓考资格由各专业教学部审查确定。
2. 办理程序:
“缓考”应在考试一周前办理,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考试前一天。考试开始后不再办理“缓考”,没有缓考证明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
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同时持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医院病志等充分说明病情的材料,填写缓考申请审批表,经所在专业教学部批准方可。因特殊原因需办理缓考者,须持所在专业教学部出具的证明,填写缓考申请审批表,经教学副校长批准方可缓考,否则不予办理。
3. 其他规定:
办理缓考后发现学生有出具虚假材料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行为的,不准参加该科目的考试,已经参加考试的成绩作废,该科目成绩记为0分,毕业前不予安排补考,按肄业处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缓考申请表
姓名 | | 学部 | | 专业 | |
大队 | | 区队 | |
缓考事由 |
区队指导员 | 年 月 日 |
学部学生管理副主任 | 年 月 日 |
学部主任 |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校长)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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